【失信人懲戒措施】(六)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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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發佈的文章中,我們已經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及部分具體懲戒措施如限制消費、限制出境、任職資格限制及從事特定行業、項目限制等內容進行了介紹,相關詳細內容可查看本系列往期文章。
事實上,除之前文章中提及的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會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受到限制外,失信被執行人還可能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即刑事追責。
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被申請執行人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根據情節是否嚴重,可能被判處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並可能判處罰金(第313條)。如在廣東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2018)粵0904刑初626號),被申請執行人因多次轉移帳戶內的資金,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關於歸還欠款的判決,人民法院最終判定其侵犯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處9個月有期徒刑。除内地居民外,香港居民等境外居民亦有受到追诉的情形。如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19)赣08刑终175号)中,被执行人为居住内地的香港居民,为规避执行,故意更换联系方式,隐瞒真实住址,并有无偿转让股权等行为,最终被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關於前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啟動並不單一由人民檢察院追訴,在滿足自訴案件立案條件(如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時,申請執行人亦可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會按自訴案件進行立案審理。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債務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時,申請執行人仍有可能通過提起刑事自訴進一步維護自身權益。
當然,失信被執行人可能涉及的刑事追責並不限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他情形如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較大的情形,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可能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及罰金(第276條)。而在拒不執行判決過程中因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導致妨害公務從而被以妨害公務罪進行追責的,可能面臨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及罰金的情形(第277條)。此外,失信被執行人還可能因為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被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追訴,面臨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及罰金(第314條)。
可以看到,不僅在刑事責任範圍外失信被執行人會處處受限,即使在刑事追責的範圍下,失信被執行人稍不注意,就可能觸犯不同的罪行,面臨或輕或重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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